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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家园**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4日14时许,在唐山市丰某某文化路倪家肉饼饭店门前,王某某与赵某某因交通纠纷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事发当时,王某某母亲卢某某从中劝阻,在赵某某击打王某某时卢某某被赵某某冲撞倒地致腰部受伤。卢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开庭后,发现导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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