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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3日10时许,王某甲因通过微信找王某乙****,便到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楼王某乙开的麻将室去找王某乙,并在麻将室外殴打王某乙,赵某某去拉仗,王某甲与赵某某相互殴打,后王某甲拿一根铁棍去追打赵某某,赵某某跑到他朋友家。在王某甲拿铁棍要去追打赵某某的过程中王某乙去拉王某甲,被王某甲用铁棍击打腰部一下,铁棍掉在地上。后王某甲又跑回王某乙开的麻将室拿了一把菜刀追到赵某某朋友家门前,因赵某某正拿菜刀做菜,见王某甲拿菜刀过来,便持菜刀迎出门外,双方都持菜刀在门口台阶处发生厮打,过程中赵某某将王某甲左手砍伤。后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处,轻微伤2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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