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5********,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河南省固始县**路**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5日,余某某以260元至265元每克的单价,共计8165元的价格,将盗取来的多件黄金首饰卖至赵某某在固始县**超市内东门旁的首饰店,赵某某未向余某某索要票据,未核实所卖多件首饰的来历,未如实登记备案,赵某某在明知或应该明知余某某所售黄金首饰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收购余某某盗窃所得赃物,而后将赃物出售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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