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挪用资金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1********,汉族,专科文化,原系**集团副总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开发区**镇**街**栋**单元阁楼**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花园**号**门**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继彬,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在担任黑龙江**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其公司副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挪用公司资金4000万元,用于偿还其实际控制的**集团旗下子公司银行贷款及利息,涉嫌挪用资金4000万元。在被不起诉人到案后,提供了当年与黑龙江省**公司的民事判决,该判决显示赵某乙在借款期间用大庆**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做了抵押,该情况为其到案后才提供,之前省**社并未提供该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的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挪用资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认定赵某甲和赵某乙基于共同故意并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