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住定西市**区**镇**村**社**号。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王某某、白某某(二人均已提起公诉)三人口头协商在会宁县**镇合伙承包蔬菜大棚种植蔬菜,蔬菜大棚挂靠在白某某家经营的会宁县**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投资30余万元,王某某投资6万元,白某某投资3.5万元。2019年后半年,因蔬菜销路不畅,三人拖欠郑某某等173名农民工工资662483元。2019年11月12日,郑某某等人将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举报至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次日,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三人于2019年11月28日前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未在限期时间内支付,2019年12月3日,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会宁县公安局。2019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筹集了33.3万元、王某某筹集9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白某某一直以自己不是合伙人为由拒绝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其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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