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四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慈溪市某某厂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县**镇**庄,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慈溪市**街道**路**弄**号经营慈溪市某某厂期间,拖欠林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20年1月7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三日内足额支付四名劳动者工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同月10日、11日分别支付上述四名劳动者人民币各1万元后未再支付,且不再接听上述劳动者的电话。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曾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了四名劳动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欠条、拖欠工资清单、通话记录、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接待登记表、人民来访登记表: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赵某某拖欠四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多次催讨未果后,四名劳动者于2020年1月2日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2.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短信发送记录、移送案件相关材料: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仍未按要求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2020年1月15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慈溪市公安局。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蒋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拖欠其工资后逃匿的事实。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单、微信账号及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已足额支付四名劳动者工资,并取得对方谅解。
6.企业登记信息:证实慈溪市某某厂为个体户,经营者为赵某某。
7.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8.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打电话报警,仍在家中等候,后被带至慈溪市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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