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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赵某)(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7********,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路**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朱爱雄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3日,郑某某以云南省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中国烟草建水县跃进水库引水工程项目第十三标段,2017年2月21日郑某某将该工程溢洪道、拦河大坝填筑及其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主要负责该工程施工技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责该工程的工程款、材料款、技术人员、机械费用、工人工资的结算和发放。该工程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后,2019年12月11日,云南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办事处彭某某将包含有刘某某、帅某某两个施工队的工人工资在内的125.55万元工程款转账给赵某某,赵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离开建水并将电话关机后失去联系,一直未支付刘某某、帅某某等24人的工资报酬共计35万元。

2019年12月19日,帅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情进行投诉,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日向赵某某下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赵某某在指令书送达的3日内足额支付帅某某等人的工资报酬,但赵某某仍未支付。

2020年8月6日14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昆明长水机场抓获赵某某。

2020年9月9日,刘某某工程队收到赵某某支付的工人工资22万元,并对赵某某谅解;2020年10月20日、11月4日帅某某工程队分别收到赵某某支付的8万元、5万元工人工资,并对赵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赵某某已将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35万元全部支付,得到帅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谅解,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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