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成华区**小学对面一无名茶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二人租用的成都市成华区**路成华区**小学对面的一间无名茶铺内,使用麻将牌,采用“红中麻将”的赌博方式,邀约他人在茶铺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提成。2019年12月9日,公安民警该茶铺内挡获赵某某、胡某某,以及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拘留)和1名协助收钱人员闵某某(已行政拘留),并扣押了赌博工具以及赌资2300元。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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