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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社区**组,住威宁县*****炉山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7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曾用名费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住威宁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威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费某某夫妇在威宁县**镇**社区**组开设的早餐店内,以提供三台麻将机和筹码牌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同时规定赌客只能打五元的,自己从中每桌麻将机上抽取50元至80元不等的“桌费”。2019年10月17日,威宁县公安局**派出所在开展辖区巡逻时发现赵某某的早餐店内有人赌博,当场查获正在打五元的捉鸡麻将的范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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