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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 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开设的家庭茶坊内,提供扑克牌供人以“扯旋”方式赌博。2020年5月17日,赵某某与钟某某、付某某共谋后,邀约他人来赌博,并共同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20日晚,公安机关民警将该赌博查处,现场挡获钟某某、付某某、赵某某及相关赌博人员。查获抽头渔利资金1600元与赌博工具扑克牌32张。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抽头渔利资金1600元予以追缴,赌博工具扑克牌32张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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