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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2010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7月17日因开设赌场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园**幢**单元**室,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牛牛”、“罗松”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4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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