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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非,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9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10月2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23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担任缪某某(已起诉)的“下线”,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中参与“字花”赌博,并通过微信接受投注及向赢家赔付、通过微信向缪并存上报接受投注情况及上交投注金额,赵某某提取自己接受投注金额10%的提成。经核实,赵某某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3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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