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21993********,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李某某的联系下,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处购买了两套银行卡(包含一部手机,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 ,赵某某在明知买方购买银行卡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办理一套银行卡卖给雷某某,获利8000元,另8000元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给赵某某,经查赵某某贩卖的交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6万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患有严重尿毒症,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处于住院治疗,每周需要做两次透析治疗,如不能定期透析有生命危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