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号****。2022年1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2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窜至福建省龙岩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以及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交通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使用,后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中途离开未能获利。
2、2022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窜至福建省宁德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以及名下的辽沈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使用,从中非法获利108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已追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三张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共1156915元,涉及上游犯罪被诈骗7人,被诈骗金额250267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退赔非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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