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镇**村村书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排**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3日15时许,沙岭子镇沙岭子村村民史某某被送到沙岭子创伤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沙岭子派出所接警后,所长高某某电话通知赵某某去医院解决。当日16时20分许,赵某某与吴某某进入医院大厅后,吴某某杵了常某某胸口一拳,赵某某往上冲时被出警民警等人拉住。16时38分赵某某、吴某某及出警民警离开医院。当日16时51分,赵某某、吴某某又一起返回创伤医院大厅,在与医院人员杨某某交涉时,吴某某杵了杨某某一拳,赵某某被沙岭子创伤医院的刘某甲、刘某乙拉住。此后,吴某某、赵某某将杨某某追到医院大厅外的院子里,吴某某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赵某某拳打身边的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案发当晚20时20分许,赵某某、吴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再次来到创伤医院,赵某某、卢某某没有上楼,吴某某、吕某某、韩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上到医院三楼,吴某某踹烂三楼两块玻璃,吕某某踹烂二楼一块玻璃后离开。经认定,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