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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兰西县**镇**屯村民,住该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起诉人赵某某与徐某甲系兰西县**镇**屯村民,二人在本村**食杂店推牌九时发生口角,赵某某用装有一些水的矿泉水瓶将被害人徐某乙头部打伤,当被害人徐某丙护送徐某乙去医院治疗时,赵某某又用拳头把徐某丙头部打了数下,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装有一些水的矿泉水瓶(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有徐某丁、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丛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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