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由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从2012年至被抓获之日居住在彭某某(因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判决)家里期间,拥有彭某某家里的钥匙,且对外以彭某某老婆的身份在彭某某家里居住了六年某某,在彭某某在家或不在家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到其家里(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彭某某住宅)吸食毒品。2018年10月19日上午,赵某某起床后,此时彭某某还没睡醒,容留了陈某某、曹某某和胡某某等三人在其住宅吸食毒品,所吸食的毒品由赵某某提供,并放在房间小桌子上,供陈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吸食,后被民警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经公安机关调查,赵某某拥有彭某某住宅钥匙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彭某某在家或不在家期间,其仍然允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这种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