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由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从2012年至被抓获之日居住在彭某某(因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判决)家里期间,拥有彭某某家里的钥匙,且对外以彭某某老婆的身份在彭某某家里居住了六年某某,在彭某某在家或不在家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到其家里(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彭某某住宅)吸食毒品。2018年10月19日上午,赵某某起床后,此时彭某某还没睡醒,容留了陈某某、曹某某和胡某某等三人在其住宅吸食毒品,所吸食的毒品由赵某某提供,并放在房间小桌子上,供陈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吸食,后被民警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经公安机关调查,赵某某拥有彭某某住宅钥匙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彭某某在家或不在家期间,其仍然允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这种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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