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7〕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袁某某(另案)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补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区**门附近,与路过此地的李某某、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李某某、张某某躲进辛家庙派出所警务站,但赵某某伙同他人不听警务站民警劝阻,采取踹击警务站房门、辱骂、殴打警务站民警的方式企图冲进警务站殴打李某某、张某某,期间赵某某用拳头暴力袭击辛家庙派出所警务人员,在辛家庙派出所增援民警的协助下,赵某某被当场控制并带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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