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7********,汉族,本科毕业,群众,中国**财险有限公司**部**支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河南省开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凌晨02时许,在开封市龙某某**路北侧**酒店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酒后因住宿问题与服务员发生纠纷,服务员报警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康某某撕扯推搡,并用脚踹了民警康某某。在被带至公安机关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冯某某撕扯、跺踹,并将民警冯某某左手手指抓伤。
案发后其积极向康某某、冯某某两位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两位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取得了两位民警的谅解,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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