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9********,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中共安阳市殷都区**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镇第十七届(现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安阳县**镇**城**号楼**单元**层**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安阳县公安局铜冶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贾某某等人酒后行至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沃尔玛天桥西侧停车场内,因赵某某等人醉酒不走,踹停车场的护栏,停车场管理人员杜某某报警。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巡逻2号车民警马某某接110指令后到场处置。在劝离赵某某时,赵某某不予配合并叫骂。北关分局巡逻3号车到场增援,将赵某某、贾某某带至北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在马某某将赵某某带至该队候问室过程中,赵某某不配合,对马某某拉扯叫骂。其间,马某某警服上衣第二、三颗纽扣被拽掉。5月17日0时14分许,赵某某在该队候问室被约束醒酒期间,该队当日值班民警张某某带赵某某上厕所时,赵某某突然打了张某某一耳光,随后被制服。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主动向民警张某某、马某某赔礼道歉并进行民事赔偿,张某某、马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主动向两名被妨害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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