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25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3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单元**层**室,赵某某发现家中电视机着火后,喊来邻居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发现灯都灭了,报了火警,泼了两盆水,让赵某某下楼。经洛阳市涧西区消防大队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5月26日3时07分,洛阳市涧西区**路**号街坊**号楼**单元**层**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物为木质结构屋顶、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受灾户23户,过火面积约1437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点位于赵某某房间客厅东侧靠墙桌子上方的液晶电视机位置处,起火原因为液晶电视机故障起火所致。
本院认为,该火灾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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