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1********,汉族,大专学历,系乌兰察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7月23日,王某某代替其儿子范某甲、范某乙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签订《集宁区房屋征收安置(回迁安置)》协议,后赵某某将给范某甲、范某乙的回迁房顶账给他人。
2.2013年6月24日,杨某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签订《集宁区房屋征收安置(回迁安置)》协议,后赵某某将此回迁房顶账给他人。
3.2010年11月8日,李某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签订《集宁区房屋征收安置(回迁安置)》协议,后赵某某将此回迁房顶账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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