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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天津市和平区**小区**号**门**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某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能购买MANGO品牌的产品和获得店铺授权为名,与边某某、温某某、孙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商定每人出资35万元,共计筹集人民币140万元,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天津市朱奈特国际贸易公司为投资主体,与MANGO中国签订合同,经营该公司奥莱尾货和残品服装。后该四人委托赵某某办理购买MANGO产品事宜,并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威尼都商场租赁店铺开始经营。期间,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履行协议约定,未将出资款打入指定账户,未直接与MANGO中国签订合同购买产品,在其他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女友刘某某与天津市兴业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高价购买MANGO产品,并向另外三名共同投资人提供虚假MANGO公司货单和转款记录,致使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人民币8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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