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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车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行驶至**小区后面其前妻律某某的住所,翻墙进入院内。在律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执,律某某报警。新安派出所执勤民警临场后发现赵某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民警将赵某某及律某某带至新安派出所并通知交警大队。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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