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山**路**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河建工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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