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现住潼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潼关县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潼关县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潼关县城关镇香堤西岸出发前往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综合市场,在由西向东行驶至潼关县中心街十字1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遂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0月12日,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21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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