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衡东县**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镇**路**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采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测定为9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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