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安徽省绩溪县**镇**村**川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D1****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店口镇文兴路出发驶往店口镇新二村。19时55分许,途经店口镇盾安北路店口五村地方时被诸暨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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