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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5********,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苏M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泰兴市元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1Km+5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照片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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