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F****白色**SUV汽车,从西平县二郎乡福满楼酒店门口沿107国道辅道行驶到二郎乡卫生院南100米处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送检。2020年6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04.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接受社会教育、矫正,期间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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