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高中肄业,**经理,现住河南省卢某某 (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3月1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由卢某某**KTV驶往卢某某**小区,行驶到卢某某**东段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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