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T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饶某某人和路与振兴街交叉口向西行驶行驶50米后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