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9月17日00时23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广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阁院路交叉口北10米处被执勤交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赵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赵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4mg/100ml,赵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