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小区2期**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00******。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永波,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R1****的东南牌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固安县迎宾大道与新昌街十字交口处,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将其截停检查,经对赵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赵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未造成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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