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港线231公里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99.3mg/100ml,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赵某某抽取静脉血。2019年9月28日南皮县交警大队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驾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