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第十三师哈密垦区火石泉红星二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延军,第十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赵某某与温某某、赵某甲在红星二场红星**有限公司宿舍内聊天,期间赵某某与温某某两人喝了二锅头白酒,赵某某喝了约100ml左右,21时42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小型客车从红星重工有限公司行驶至第十三师红星二场**路**小区路段时,被火石泉派出所夜检检查的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8毫克。赵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