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K****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路**公司门口处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7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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