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3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大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镇**村**街**号)。2010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 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QT****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滨河南路南环高架桥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6.19mg/1 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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