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K****牌小轿车行驶至仲恺区陈江大道甲子路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92㎎/100ml。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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