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街**号,住广州市番禺区**山庄**梯**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97****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区岔道南73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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