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4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瑶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经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3.60mg/100ml)驾驶粤SW****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东莞市**镇**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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