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系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西10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客车相撞,致鲁******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系醉酒。后赵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付完毕。
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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