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胶州市书香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口附近被胶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2.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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