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家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己饮酒至21时许,即驾驶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1月1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4.2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1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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