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沙湾镇*村*社。无前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红色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国道212线392km+100m处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其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