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沿濉溪县S23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郭楼桥南路段,遇被害人梁某某骑行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两车发生接触碰撞,致梁某某摔落倒地并受伤,后朱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皖F*****号、F*****号小型轿车相继从梁某某身上碾压通过,造成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事故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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