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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0********,汉族,群众,大学本科,系包头市九原区**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8.7mg/100ml)后,驾驶灰色“索兰托”牌蒙B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北口1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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