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未受过刑事处罚。住昆明市晋宁县**乡**村**号。
值班律师:朱秋林,云南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1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陆某某城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时被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19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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