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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凌晨,赵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某由乐山市市中区乐府锦城小区往长青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青路世纪嘉源酒店外路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0时44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赵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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