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6********,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川H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110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5.6mg/lOOml,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赵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为90.7mg/lOOml 。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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